【合规】树立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国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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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j9九游会

  图片转自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召开研究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等若干重大问题,突出了法治建设已成为我们和家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是全面建成康社会,实现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必由之路;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的稳健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要实现依法治的全面推进,要实现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更重要也是更为基本的,当要树立起法律在社会的权威地位,树立起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捍卫法律不可动摇的神圣与庄严。

  一树立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实现依法治的前进动力

  建设有特色的法治社会,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我们更为需要的是要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和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家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民众普遍地遵守法律,人们具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这是一个社会稳定和的最基本条件。

  美学者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一个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自于人们的拥护,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那么,首当其冲,也是最基本的,可以说是距离法律最的法律人应当拥有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应如同宗教信仰般虔诚,相信法律的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为了实现法律所代表的正义和公正而挺身而出,真正认同法律的至高地位。任何权力,任何诱惑,都不能也不应该抹杀掉法律人对待法律的忠诚。然而反观现在,在各种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身上我们却很少看到这种高贵的精神。有的司法官员滥用手的权利,为了自己的私利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甚至制造冤假错案;或者为了手的权利,为了自己的官途,不惜官商勾结互相牟利,官黑勾结扩大势力,甘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打压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让其预告无门;有的律师为了金钱的利益,放弃了职业道德,汲汲于讨好公检法人员甚至对法官检察官行贿,编造污蔑贬低同行之辞,在对案件的辩护上,不从案件事实着手,相反投机取巧,采取威逼证人做假证,湮灭证据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有一些学者,为了名利但是自己又不愿深入研究,生了严重的学术腐败学术抄袭的不良学风,不仅是法学界的悲哀,更对以后的法学者生了极坏的影响。这种种的令人不齿的行为,这种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泛滥正是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律信仰所导致的。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是对法律赋予自己的力量的一种侮辱与亵渎;同时这种侮辱更是对自己身为法律人的人格的一种否定,是对自己多年在法学领域上所付出的努力的一个重重的打击。这是最不应该发生的也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事情。正如德法学家耶林所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较之普通社会公众要更加坚定,或者应该说应该更加虔诚。可以说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公众信仰法律的一个参照,是一个标准,更是一种鼓励。那么作为法律人,在不断接受的法学教育学和接触到的法律知识的熏陶培养下,应该时刻保持着应有的自觉,将法律作为自己从事任何事情的圭臬,以法律至上的思想引导着自己,在面对权力挤压法律的时候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为法律的地位去抗争,让那些以为权大于法的人醒悟过,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允许倾轧法律的现象发生的。更重要的是,法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将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教之于众,要如同传教士一般让法律被更多的人信仰。

  在这里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法律的信仰,不只是单纯的教条式的信仰那些法律法规,更应该是对法律所代表的正义公民主自由等与人权等一切法律所能保证和捍卫的基本价值的信仰;这种以法为尊不代表屈从于法律,法律同样是由人制定的,那么必然会有其局限性,作为法律人,最应该做的是尽量使目前我们所拥有的法律体系渐趋完善,制定缺失的法规,对那些已经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补充。我们不能在信仰成为法律的奴隶,否则这种信仰不但不会对法治有益,反而会成为限制法治发展的枷锁。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的,但是改变的只是法律法规这些表面的西,实质上的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基本价值仍然贯彻其。

  二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实现依法治的根本保障

  一个家的法律要想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自于人们的拥护,源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我现在已经出台了众多的法律,但是却并没有达到一个预期的法治社会的水准,究其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即在于我的人民并没有很强烈的对法律的信仰。现在的状态是什么样的呢?大量的法律被制定修改废弃,政府不断加强普法教育,法律队伍越越庞大,生活到处充斥着法律的影子。每个人都被告诫着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因此法律被人们看作是一道黄色警戒线,每一个公民都心翼翼的尽量不去触犯到它。然而,让每一个公民都去敬畏法律而不是认同法律,疏离法律而不是参与法律,对法律生冷漠而不是热情,那么,这个法治社会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它终将因为缺少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参与而丧失其应有之义。

  我们再继续追问,是什么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仰呢?第一个原因莫不与我们长久的权力制约法律的传统有关。封建时期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毒瘤一直到现在仍有影响,这确实也时有发生,领导或者官员的批示请托都能够比法律的规定有效;某些官员的亲戚朋友犯了法,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走关系讲情面,竟然能够瞒天过海逃脱了制裁,这无疑都在一点点的削弱法律的权威,制约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致使有的人遇到了权利被侵犯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托人找关系去解决,法律被认为是权力的附庸,被看成了有权有势的人的工具。第二,政府缺乏守法意识和司法腐败也是导致社会公民不信仰法律的另一大原因。政府官员凭借自己手的权力,带头违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缺乏法律信仰的执法人员在金钱和权力的腐蚀下丧失了职业道德,违法办案,甚至以法律作为自己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或者有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不够,业水低下,因此常有办错案的事情发生,等等。这些本应该起着信仰法律先锋性作用的人反倒成为最先违背法律的人,这不免让社会大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因为他们看不到法律匡扶正义和捍卫公正的力量,他们眼的法律是被权力操纵的,只要有钱有势或者有关系,就可以置法律于一旁为所欲为,这些负面的消极的讯息无一不打击着他们对法律的信仰。第三,社会成员自身对法律的漠然也是导致了法律信仰的缺失。不在少数的社会成员没有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他们大多会认为法律就是摆在那里的一个规范,只要我不去违法,它就管不到我,与我无关;也有的人认为法律的发展那是法学家和法官的事儿,自己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用操心这些家大事;正是这些事不关己的冷漠阻碍了对法律的信仰。这种不关心在侧面也表明了公众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的漠视,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多是被动的服从和疏离,这对法律的实施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因为这种心态就将法律和大众对立起了,在这种似敌对的环境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更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我们要建立法治家,必须树立法律的信仰,那么如果要扩大法律信仰的范围,必须鼓励社会大众信仰法律,这是一以贯之的。身为法律人,要起到良好的先锋带头作用,首先要让自己的奉公守法的行为重拾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相信法律可以不再受到政治权利的摆布而真正独立,在法律人的维护下可以赋予我们需要的公正义。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将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真实的案情判决,如果想让公众认同信仰法律的话,那么必须让他们知道了解法律的运作全过程,对于不知道的事情无论怎么宣传也不能另民去信仰它。只有先去参与了解,调动起公众的热情和积极性才更加容易说服他们去更多的支持法律认同司法机关的判决,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并且司法透明化本应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这种透明化不仅有助于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更是公众监督法律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现在法对于案件的公开审理做的还很不够,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机关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后,社会公众也应该发挥自己作为家公民的权利和义,改善法律现状不只是官员和学者的事情,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参与到法律的发展完善,我们有权利知道案件审判结果,我们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判决,我们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作为或不作为;在我们拥有如此多的权利时我们更承担着义,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不去实施各种禁止行为,遵守法的已有判决,对于认为是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条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向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反映。没有人民参与认同的法律不会是真正成功的法律,也并不能带真正的公正义,只有在人民群众的信仰,法律才能汲取到足够的能量,如原野之花一般,绚烂绽放。

  三建立精良的法律系统实现依法治的重要基石

  法律要让别人信仰,那么首先这部法律本身必须是一部以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为宗旨的法律,因此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质量就直接影响全社会公众所生的对法律的反应。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诚然,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对法律信仰也会有影响,但是司法和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即是有一部好的法律,这样才能让公众依据法律行事,法官以此为依据去审判,执法人员依此去执行。一部精良的法律,除了应体现正义自由秩序安全等等,还要最大限度的体现出对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存在不仅是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利益的需要,这种对公众利益的关注更是表现了法所存在的价值即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法益,这将是给与人们信仰法律最好的动力。良法的制定必须是在紧扣本实际的基础上开展的,不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毋庸置疑,现今社会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我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移植自西方,缺少本土特色,与民众实际生活方式和生活惯都存在一定的距离,自然就会出现民众对法律的疏离与排斥。因此,我们的立法必须是立足于本土实际之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那么如何让法律最大限度的体现出它保护的法益是人们最迫切需要被保护的呢?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力法机制。立法者在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时应该以多种形式倾听民众的心声,例如举办听证会或者通过书信网络等方式收集立法建议,根据民众最关心的问题的要求表述作出相关决策,立法的公开化民众参与化将是一部良好的法律制定出的基础。相信通过民众和立法者同的努力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即使存在缺陷,也必然会被人们接受和认同,因为这是社会各界人士最真实意思的表达,他们对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会有一种义感和责任感而更愿意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其次,建立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沟通机制。立法机关应该通过媒体或其他手段给与公众必要的立法告知,以便人们能够随时掌握最新法律动态,必须保持法律制定运行的透明化公开化,既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在公众的监督下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法律,应该在阳光下行走。第三,加强对社会重点关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立法机关应确保体现人民群众权利公涉及重要民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领域都能有法律的维护和保障。围绕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实现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在我们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信仰必将是法治建设工程最关键的一环,它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乃至每一个社会民众的加入和努力。信仰法律,方能真正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方能真正使依法治方针得以实现。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2

  浑江区人民检察侦查监督科 孙晓霞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二版,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二版,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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