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在关于人民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简称
一带一路意见明确规定,依法准确适用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法律,增强裁判的际公信力。要不断提高用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应当适用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准确适用际条约和惯例增强案件审判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迄今为止际贸易领域最为成功应用最为广泛的际公约之一,作为缔约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法如何适用该公约解决由其管辖的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问题。本文旨在介绍法对该公约的适用情况,供外贸企业及相关人士参考。
1 与适用际公约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最高在一带一路意见里面要求依法准确适用际条约和惯例,此处的法是指我的冲突法规范,主要包括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诸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的冲突法规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际条约的,人民法应当根据华人民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华人民和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华人民和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华人民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权领域的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内法律的除外。
华人民和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同华人民和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但华人民和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华人民和法律和华人民和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际惯例。
1最高人民法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提示,我政府既已加入了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品的特性以及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的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2最高人民法关于印发全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法经发<1989>12号
五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正确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当前,需要明确以下各点
在实体法方面,首先,鉴于我已加入1980年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担了执行该公约的义,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公司同该公约的其他批准如美法意大利南斯拉夫埃及叙利亚阿根延赞比亚莱索托等的公司订立的合同,如未另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将自动直接适用该公约的有关规定。法应当按该公约规定处理它们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CISG公约第一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规则一
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适用法律的,则该法律优先适用。如果合同当事方所在为CISG公约的缔约,即使明确约定适用法律,CISG公约也会自动优先适用,该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
规则二
CISG公约的地位优先于内法。
规则三
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为CISG公约的缔约,则CISG应当自动适用。该公约没有规定或者我做了保留的,适用我相关实体法。
规则四
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CISG公约的,则该公约不能适用。
2 以案例说明法适用CISG解决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
1.
对规则一的适用德蒂森克虏伯冶金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化际新加坡有限公司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配合一带一路意见,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和保障的典型案例,其第二个德蒂森克虏伯冶金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化际新加坡有限公司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6月30日终审判决生效,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公报案例,对于CISG如何在内法适用给出了指引性的意见。
2008年4月11日,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应当根据美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与合同约定不符。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一审认为,根据CISG的有关规定,德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化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克虏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提出上诉。
最高观点
最高认为,本案为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公司,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案涉采购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在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当事人签订采购合同时的华人民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家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应当根据美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由于本案当事人营业地所在新加坡和德均为销售公约缔约,美亦为销售公约缔约,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销售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的依据,并未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江苏高适用销售公约审理本案是正确的。而对于审理案件涉及到的问题销售公约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纽约州法律。〈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德克虏伯公司主张该汇编应当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并非公约的组成部分,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在如何准确理解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最高在本案对CISG公约适用的思路与美法基本一致。
首先,认可合同关于美纽约州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的约定有效,但是在审判直接适用CISG公约而非纽约州法律,主要基于两个因素第一,合同双方所在,既德和新加坡均为CISG公约缔约;第二,一审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CISG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的依据。
事实上,上述两个因素具备其一,法就可以直接适用CISG公约解决该争议。关于第一种情形,纽约州法律作为适用法律的合同约定有效,根据纽约州的判例法,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联邦法管辖,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的联邦法律解决,CISG公约被视为联邦层面法律自动适用于位于不同缔约的当事人之间的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第二种情形,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事前合同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既以CISG公约代替纽约州法。而根据我前述冲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可以协议变更已选定的合同适用法律。本案是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因素,而且,恰好根据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也会导致CISG公约适用的结果。
其次,CISG公约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纽约州法律。
再次,与CISG公约相关的判例不是公约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审理的法律依据。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特征,美法在适用CISG公约审理案件有时会参照德等其他家的判例并且写入判决书,美法的做法更有利于公约在缔约之间的适用。
对规则二和规则四的适用再审申请人CJ金属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晨兴机械有限公司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66号
CJ公司系依据美利坚合众纽约州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晨兴公司系依我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CJ公司向晨兴公司采购两台数控折弯机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CJ公司依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晨兴公司以FOB条件交付合同货物。后由于双方对机器品质生争议,协商未果,CJ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级人民法,请求判令宣告涉案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晨兴公司退还货款,一审法驳回CJ公司诉讼请求。CJ遂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二审驳回CJ公司上诉,维持原判。CJ公司又向最高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法律适用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二审法支持了一审法的观点,认为华人民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华人民和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同华人民和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但华人民和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时,根据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公约缔约,即使双方对于适用该公约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自动适用该公约规定,且优先于内法,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本案,CJ公司与晨兴公司之间订立了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营业地不同且所在均属于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在双方未排除公约适用的前提下,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当优先适用。故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CJ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高确认,本案系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CJ公司和晨兴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美利坚合众和华人民和,而美两均是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当事人在案涉合同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一二审法适用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审理本案纠纷是正确的。CJ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适用该公约审理本案有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律又未明确排除CISG公约适用的情形,涉及到前述规则二和规则四的适用。
本案一审和二审法均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认为CISG公约应当优先适用于涉案合同,且二审法在判词里明确认定CISG公约优先于内法。这事实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一个变相解释,既华人民和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同华人民和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不仅仅指在际条约与内法有冲突的时候才适用际条约,而是指对于同一争议,际条约始终都优先于内法适用。
另外,三审的判词均表达了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排除CISG公约适用时该公约自动适用的规则理念。WS
Invention Trade GmbhWS Invention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古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穗法民四终字第91号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直接协议排除适用CISG公约的案例,二审法认为,尽管WSI公司的营业地奥地利和古琅玛贸易公司的营业地均为联合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在其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另做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合同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已明确表示不适用公约,公约第六条也明确赋予当事人排除适用公约的权利,而WSI公司起诉所主张的卖方古琅玛贸易公司营业地在境内,因此,原审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正确。
3.
对规则三的适用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UGRINEKS内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2号
UGRINEKS公司系成立并注册于克罗地亚和的有限责任公司。锐天公司系成立并注册于华人民和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UGRINEKS公司通过案外人与锐天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约定UGRINEKS公司向锐天公司购买碳钢无缝钢管。双方没有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确定买卖货物的基本情况。锐天公司发货后,UGRINEKS公司向锐天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UGRINEKS公司在收到该批货物后,认为货物并非无缝钢管,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案外人Alian通知了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委托SGS检验,检验结论为被检测的货物为有缝钢管,大部分钢管上的缝隙经过了打磨,不符合无缝钢管的标准。
二审法天津高认为,因UGRINEKS公司系在克罗地亚和注册的法人,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因双方当事人所在均为销售公约缔约,且双方明示不排除销售公约的适用,故除我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本案应优先适用销售公约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均明示援引华人民和法律,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的明示选择,根据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对于销售公约未作规定的,适用华人民和法律,华人民和法律未有规定应适用际惯例。由于销售公约并未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故应适用华人民和法律对此问题作出认定。故应适用华人民和法律对此问题作出认定。锐天公司与UGRINEKS公司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但双方通过案外人Alian以邮件方式作出要约承诺,并以形式发票载明最终合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华人民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认定涉案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合同,而是通过形式发票价将双方买卖涉案货物的合意固定下,形式发票一般仅包含货物描述价格贸易术语起运港目的港等基本信息,并没有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也没有明确排除CISG公约的适用。此种情形下,当合同双方位于不同缔约时,CISG公约自动适用。
通过二审法判词可以看出,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法适用1CISG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或者2虽有规定但是我做了保留的事项。我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际惯例。
本案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CISG公约对此并未涉及,所以法适用我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问题。双方有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并通过形式发票的形式固定了双方合意,且内容不违反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双方之间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简介
王英波,大成律师事所北京办公室涉外法律部高级合伙人。
王燕,大成律师事所北京办公室涉外法律部律师。